试题解析
详解
官方解释
根据《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乘客、用户的运送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载:(一)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在停车候客站点或者准停路段停车候客时拒绝乘客、用户运送要求的;(二)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遇乘客、用户招手,停车后不提供运送服务的;(三)运营中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四)已确认出租汽车调度台调度业务,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运送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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