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解析
详解
官方解释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1、在高峰时段(17:00一19:00)交接班的;2、因路线、地理不熟悉面引起乘客投诉的;3、不按规定主动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或者出具的发票不符合规范的;4、在出租汽车内吸烟或行驶中打电话的;5、在12℃以下和28℃以上不使用空调(乘客有要求的除外)的;6、不文明行驶或不按乘客意愿减速慢行、使用音响设备等合理要求的;7、在营运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8、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9、未正确放置或使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10、司机仪容不整洁、仪表不端庄(如男子蓄胡子留长发或穿短裤、背心、拖鞋等)的;11、驾驶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12、空车待租标志、暂停服务标志、同向载客指示牌使用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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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不会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会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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